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
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
安監總廳管三函〔2016〕84號
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:
你局《關于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請示》(豫安監管〔2016〕27號)收悉。經研究,現函復如下:
一、關于油氣輸送管道企業申請相關安全生產許可問題,我局已函詢國務院法制辦。在得到國務院法制辦回復前,油氣輸送管道企業暫依照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)第五條、第六條、第八條規定,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。
二、油氣輸送管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,應依照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“三同時”監督管理辦法》(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,第 77號修改)第七條、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。
三、按照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二條的規定,加氣站(含汽車加氣站)等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。
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
2016年5月6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