渝安監發〔2016〕56號
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
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停產復產
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
各區縣(自治縣)安監局,有關中央在渝和市屬企業,有關單位:
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(以下簡稱企業)停產、復產的安全管理,推動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,確保安全生產,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實行停產、復產報告制度
企業日常檢維修,停產時間在1個月(含)以內,應當及時告知所在區縣(自治縣)安監局。企業因正常檢維修,或資源供給、市場影響等其他原因,需停產達到1個月以上的,必須立即向所在區縣(自治縣)安監局書面報告。
凡停產、復產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、儲存裝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論時間長短,均應立即向市、區縣(自治縣)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。
(一)涉及爆炸品類危險化學品的生產、儲存裝置。
(二)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的;
(三)構成一級、二級重大危險源,且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;
(四)構成重大危險源,且涉及毒性氣體的。
企業停產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:停產原因、停產預計時間和停產過程中的企業安全管理措施等。企業復產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:復產時間、復產原因、復產前的安全生產措施和詳細的開車方案等。
二、企業應加強停產、復產安全管理
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技術管理體系,完善停產、復產管理制度和相關規程。停產期間應加強值班值守、巡查巡檢,做好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和管理。復產前必須對設備設施進行檢修,制定工作方案,認真開展危害因素分析,嚴格執行動火、受限空間、高處作業等特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,加強安全防范措施,規范作業現場管理。在按年度計劃停產大修時,應嚴格執行大修計劃規定,必須經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核,大修前應交付安全條件交驗單,大修完畢應交付驗收確認單。企業在試車時,應制定詳細的開車方案,嚴格安全技術審批手續,確保安全開車。
三、嚴格復產安全審查
企業停產時間超過一個月,或涉及危險工藝裝置的停產后復產的,所在區縣(自治縣)安監局要聘請有關專家對開車方案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,確認具備開車條件后方可同意復產。停產時間超過六個月的,復產時應重新開展安全評價,達到安全條件的,經區縣(自治縣)安監局審查,報告市安監局后,才能恢復生產。
四、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
企業停產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六個月。停產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,企業所在區縣(自治縣)安監局應收回安全生產許可證;復產時,經審查具備復產條件后,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。停產時間超過一年的,區縣(自治縣)安監局應當及時申報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,復產時按照新辦企業,重新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。企業在停產期間,安全許可證到期的,區縣(自治縣)安監局應及時收回安全生產許可證,并申報注銷;復產時按有關規定,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。
五、嚴格監管強化責任追究
各區縣(自治縣)安監局要加強對企業停產、復產的監督管理,隨時掌握企業停產、復產有關情況,結合執法“三部曲”和標準化抽查工作,加強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,依法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,確保企業停產、復產安全。對企業在停產、復產過程中不認真執行本通知規定的,要責令立即整改,并按有關法律法規頂格處罰;情節嚴重的,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;造成事故的,嚴格追究企業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。
附件:1.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停產報告
2.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復產報告
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
2016年12月27日 |